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
Copyright Law
提示
修正说明
当前修正通过于2020年11月11日;随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第一号公报公布/出版于2021年1月15日;施行于2021年6月1日。
修正历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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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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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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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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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为保护文学、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,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,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、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,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,根据宪法制定本法。